記者日前從省生態環境廳了解到,遼寧已基本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體系。
據介紹,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是指賠償義務人即違反法律法規,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,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,做到應賠盡賠,它體現環境資源生態功能價值,促使賠償義務人對受損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。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,實施貨幣賠償,用于替代修復。
省生態環境廳相關負責人介紹,今年,遼寧發布了《遼寧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辦法(試行)》等4個配套文件,全省損害賠償制度體系基本建立;全省從事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的推薦機構達到3家,基本能夠滿足社會對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的需要。
接下來,全省將加強關于4個配套文件的相關培訓,進一步提高業務水平。同時還將把損害賠償作為生態環境管理的一項基本制度,健全源頭預防、過程控制、損害賠償、責任追究的生態環保體系;把損害賠償工作納入省級生態環保督察的重要內容,落實主體責任。(來源: 沈陽日報 記者 邱菊)